罪的意義 未中目標 偏離神的標準
第二章
罪的本質
違背神律法,就是不法
8.聖經對罪給出了許多清晰的定義,其中最直接、最明白、最具啟示性的定義,記載在《約翰一書》3:4之中,明確指出罪就是違背神的律法,罪就是不法。
神的律法並不是冰冷的條文,而是祂聖潔、公義、慈愛本性的啟示,是神為了保護我們、引導我們走在正路、遠離禍患所賜下的寶貴指引。
凡是不符合神律法要求的,或是故意違背、輕忽、藐視律法的,無論是外在的行為、口中的言語,還是内心的意念、動機和態度,全都是神眼中所看為罪的,沒有任何例外,也沒有任何可以妥協的空間。
雅各書 2:10 因為凡遵守全部律法的,只違背了一條就是違犯了所有的律法。
罪的本質:每一種罪,首先都是對神的罪
9.我們活在世上,常常被眼前的人、事、物所局限,以為罪只是傷害別人、虧負別人、違背群體規則的行為,卻極易忽略一個至關重要、決定性的真理:一切的罪,無論外表看起來是針對誰,首先都是對神的罪。
大衛王在犯下姦淫和殺人這兩項嚴重的罪之後,向神禱告時深刻承認,他所得罪的,只有神;約瑟在面對波提乏妻子的姦淫試探時,也沒有說這是對主人的罪,而是清楚宣告這是對神的大惡。
因為神是宇宙的創造主、人類的主宰,我們的生命、氣息、一切所有全都屬於祂,違背祂的律法,就是否定祂的主權,背叛祂的治理,向全能者舉起叛變的旗幟。
詩篇51:4 我向你犯罪,惟獨得罪了你,在你眼前行了這惡,以致你責備的時候顯為公義,判斷的時候顯為清白。
神的律法刻在人心:人無法推諉罪的責任
10.神不僅將祂的律法清楚寫在聖經中,賜給認識祂的百姓,更將律法的內在要求刻在每個人的心上。無論是聽過聖經的人,還是未曾聽過福音的,神都在他們裏面放置了良心。
人的良心會自動對是非善惡做出判斷,時常提醒我們什麼是對、什麼是錯,或責備我們,或寬恕我們,因此沒有任何人可以推諉自己犯罪的責任。
當我們故意違背良心的提醒、偏行己路、隨從私慾時,就是在否認自己受造的地位,向全能的神宣告獨立,這是對神的公然背叛和輕慢。
羅馬書2:15 他們顯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,他們的良心一同作證—他的內心掙扎,有時自責,有時為自己辯護。
欺壓弱者,就是褻瀆創造主的名
11.聖經特別用清晰的話語提醒我們,我們對待他人的態度和行為,直接反映出我們對神的敬畏和態度。
欺壓貧窮人、困苦人、弱勢者,不只是單單傷害一個血肉之軀,更是褻瀆他們的創造主,輕忽神所賜給人的尊嚴;相反地,願意幫助弱者、憐憫窮人、供給需要的人,則是在榮耀神,見證神的慈愛。
因為所有的人都是神所造、神所愛、神所看為寶貴的,我們對待鄰舍的方式,實際上就是對待神的方式,這是神眼中極為看重的真理。
箴言14:31 欺壓貧寒人的,是蔑視造他的主;憐憫貧窮人的,是尊敬主。
罪的原意:未中目標,偏離神的標準
12.在希伯來文之中,「罪」這一個字的原意,就是射箭時「未中目標」,沒有射中箭靶。神為我們設定了聖潔、公義、完全的標竿,這是我們生命應當達到的方向和境界,而我們無論在言語、行為、心思、動機上,都時常偏離,無法達到這個神聖的標準。
我們偏離了神的道路,輕忽祂的權威,違背祂的誡命,虧缺神的榮耀,這就是罪的真實含義。
神是公義的審判者,祂聖潔的本性使祂天天向惡人發怒,因為祂恨惡一切的罪惡和不義,絕不將有罪稱為無罪。

詩篇7:11 神是公義的審判者,又是天天向惡人發怒的神。
罪使我們與神為敵:肉體的本性敵對神
13.自從亞當在伊甸園墮落之後,全人類都與神隔絕,從神的兒女變成神的仇敵,這是悲慘卻真實的屬靈狀態。
罪的本性就是對神的敵意,不願意順服神的律法,也無法靠自己順服神的要求。
我們內心深處的自我中心、叛逆、驕傲、固執,全都是對神的敵意的外在表現。若不靠著基督的恩典和聖靈的改變,沒有人能主動歸向神,也沒有人能靠自己的努力化解與神之間仇敵的關係,這是墮落人性的真實寫照。
羅馬書8:7 因為體貼肉體就是與神為敵,對神的律法不順服,事實上也無法順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