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謂舊約?何謂新約?
第二章
舊約的意義
西奈山下的立約
10. 舊約作為神學概念,特指神在西奈山和以色列人所立的約。這是神救贖歷史中的一個關鍵轉捩點。在此之前,神和列祖(亞伯拉罕、以撒、雅各)立約,主要基於無條件的應許。然而,在西奈山,神透過摩西和整個民族建立了以律法為核心的盟約關係。
神在火焰密雲中降臨山上,呼召摩西上山,提出了立約的條款。這是一個莊嚴的時刻,標誌著以色列正式成為祭司的國度、聖潔的國民。這個約不僅僅是道德規範,更是一種國度的憲法,界定了神和其子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。這種關係的建立,完全是出於神的主權和恩典,祂將這群曾在埃及為奴的人分別出來,歸自己為聖。
出埃及記
19:5如今你們若真的聽從我的話,遵守我的約,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,因為全地都是我的。
19:6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,為神聖的國民。』這些話你要告訴以色列人。」
百姓的承諾和血的立約
11. 面對神神聖潔的提議,以色列百姓表現出了一種令人驚訝的自信和熱情。他們異口同聲地承諾:「耶和華所吩咐的一切,我們都必遵行,也必聽從。」這種承諾在當時看來似乎是真誠的,反映了他們渴望和神建立關係的意願。
隨後,摩西將耶和華的命令都寫在書上,並在山下築壇,獻上燔祭和平安祭。摩西將血的一半盛在盆中,一半灑在壇上,然後將約書念給百姓聽。百姓再次承諾願意順服。接著,摩西將血灑在百姓身上,說:「看哪!這是立約的血,是耶和華按照這一切的命令和你們立約的憑據。」
這血象征著生命的代贖和潔淨,也象徵著違約必招致的咒詛。藉著這血的儀式,舊約正式確立,以色列民被帶入了一個莊嚴的法律關係之中。
出埃及記24:8摩西把血灑在百姓身上,說:「看哪!這是立約的血,是耶和華按照這一切的命令和你們立約的憑據。」

舊約的本質:行為之約
12. 舊約的本質是一種「行為之約」,其核心原則是「行以致生」。在律法之下,神宣告了明確的條件:順服者蒙福,悖逆者受禍。正如使徒保羅在《加拉太書》3:12所說:律法並不出於信,而是說:「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得生。」這意味著,在舊約的框架下,人和神的關係維持在某種程度上的有賴於人的行為表現。
神在律法中設立了高標準,說「你當……」「你不可……」,將道德責任完全置於人的肩上。
這並不是說人可以靠行為得救,而是說神以此顯明了祂絕對的公義標準。舊約要求人對神絕對的忠誠和順服,任何的偏差都構成了違約。
這種嚴苛的條件,實際上是在為人類指向一個更深層的真理——我們無法靠自己的行為站立在神面前。
加拉太書3:10凡出於律法的行為都是受詛咒的,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不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去行的,都是受詛咒的。」
以色列人的即時違約
13. 令人痛心的是,舊約剛一確立,隨即就遭到了破壞。當摩西還在西奈山上領受神刻寫的石板時,山下的百姓就已經失去了耐心。他們強迫亞倫製造了金牛犢,並在它面前築壇獻祭,宣稱這就是領他們出埃及的神。這是一個極其嚴重的違約行為,直接觸犯了十誡中的第一條和第二條。

這一歷史事件極具象徵意義,它揭示了人類在罪性中的徹底無能。儘管百姓曾信誓旦旦地承諾「我們都必遵行」,他們的意志力在試探面前瞬間崩塌。
這並非偶然的失敗,而是人類罪性的必然結果。以色列人在尚未正式領受律法細則之前就已經破壞了盟約,這預表了整個舊約歷史的走向——人無法靠自己守住神的聖約。
出埃及記
32:9耶和華對摩西說:「我看這百姓,看哪,他們真是硬著頸項的百姓。
32:10現在,你且由著我,我要向他們發烈怒,滅絕他們,但我要使你成為大國。」
律法的目的:顯明罪
14. 既然人無法守全律法,神為何還要賜下舊約呢?這是許多人常有的疑問。聖經告訴我們,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神賜下律法,並非期望墮落的人類能完全遵守從而得救,而是要藉著律法如同鏡子一般,照出人內心的污穢和敗壞。
一位作者説:「律法不是我們可以遵守的清單,而是我們必然失敗的基準。」 (Tim Keller, Romans 1-7 For You, 頁75)
律法將罪顯明出來,讓人無法推諉,叫人深刻意識到自己在聖潔神面前的虧欠。若沒有律法說「不可起貪心」,人就不會意識到貪心的罪。律法的存在,打破了人類自義的面具,迫使人承認自己的無望。
因此,舊約的功用在於預備人心,讓人看到自己的罪孽深重,從而產生對救主的渴望和需要。
羅馬書3:20所以,凡血肉之軀沒有一個能因律法的行為而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要人認識罪。
律法作為啟蒙教師
15. 使徒保羅用一個生動的比喻來形容律法的角色: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,引導我們到基督那裡。在古希臘羅馬社會,「啟蒙教師」指負責看護孩童、引導其去學校的奴隸。
律法在救恩歷史中扮演了類似的角色,它在基督來臨之前,暫時扮演了管教和看護的職能。它藉著嚴格的規條和刑罰,將人圈在罪中,如同關在監獄裡一般,限制了罪惡的蔓延,同時也讓人意識到被罪捆綁的痛苦。
這並不是神終極的心意,而是過渡性的安排。當時候滿足,基督來到時,信的人就因信稱義,不再是律法下的奴僕,而是神的兒女。
舊約的律法像一位嚴厲的老師,教導我們認識到自己的軟弱,從而預備我們的心去接受基督的恩典。
加拉太書3:24這樣,律法是我們的啟蒙教師,直到基督來了,好使我們因信稱義。
律法刺激犯罪的欲望
16. 律法還有一個令人意想不到的功用,就是顯明罪的極端惡性和活躍性。保羅在《羅馬書》7深刻地剖析了這一現象:罪趁著機會,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裡頭發動。這是一個屬靈的悖論:當神禁止某件事時,墮落的本性反而更想去行那事。
律法本身是聖潔的,但對於未曾重生的人來說,它反而刺激了叛逆的心理。這就如同一塊白布上的墨蹟,越擦越髒;又如同禁止人觸碰火,人反而越想去觸碰。這並不是說律法不好,而是說罪藉著良善的律法叫人死。這讓我們看清,問題的根源不在於外在的規條,而在於內在的罪性。
單靠禁止和命令,無法改變人的內心,只能顯明人心的悖逆。這進一步證明了,我們需要的不只是外在的律法,而是內在生命的更新。
一位神學家曾寫道:「那麼,律法是什麼呢?律法就是讓人認識罪。人只有在知道律法、並試圖滿足它的時候,才會意識到自己永遠無法滿足它。律法的目的,是要顯明我們自己的軟弱和罪性。」(William Barclay, Forgiveness, 頁36)
羅馬書7:8然而,罪趁著機會,藉著誡命,使各樣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,因為沒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
舊約下的咒詛和審判
17. 舊約不僅是定罪的職事,也是帶來咒詛的職事。《申命記》27詳細列出了違背律法所要承受的咒詛:在城裡受咒詛,在田間受咒詛,出入都受咒詛。這些咒詛並非虛言,以色列的歷史就是一部因違背聖約而受審判的歷史。從曠野的漂流到被外邦轄制,從北國以色列的滅亡到南國猶大的被擄,這一切都是違背舊約律法的後果。
律法不僅要求順服,更要求對違約者執行公義的審判。在舊約之下,百姓雖然獻上祭物,但「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」(來10:4)。年年獻祭,年年犯罪,良心始終不得安寧。
這讓我們看到,舊約體系無法解決罪的根本問題,它只能不斷提醒人:罪的工價乃是死。這種沉重的陰影,籠罩著整個舊約時代,直到黎明的太陽——基督出現。
加拉太書3:10凡出於律法的行為都是受詛咒的,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不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去行的,都是受詛咒的。」
外在宗教形式的局限
18. 舊約的敬拜體系充滿了外在的儀式:會幕、祭司、節期、洗禮、飲食規條等。這些雖然具有教導意義,卻只是屬肉體的條例,直到新次序的時期來到為止。《希伯來書》指出,這些獻祭和供物是「不能使敬拜的人在良心上得以完全。」在舊約之下,人和神的關係往往受制於外在的媒介,需要祭司作為中保,需要聖殿作為敬拜的場所。
這種外在性限制了人和神親密的相交。而且,這些儀式往往容易流於形式主義,百姓可能在口頭上親近神,心卻遠離祂。先知以賽亞曾責備百姓說:「因這百姓以口親近我,用嘴唇尊敬我,心卻遠離我」。
舊約的局限性在於,它只能潔淨身體,卻不能潔淨良心;只能約束行為,卻不能改變心靈。這正顯明了新約的必要性,我們需要一個能夠觸摸靈魂深處的更美之約。
希伯來書9:10這些事只不過是有關飲食和各種潔淨的規矩,是屬肉體的條例,它的功效是直到新次序的時期來到為止。
神的信實和人的失信
19. 縱觀舊約歷史,我們看到的是一幅神信實守約和人屢屢毀約的圖畫。儘管百姓如同「鬆弛的弓」(詩 78:57),悖逆不忠,神依然藉著先知呼召他們回轉。舊約的失敗,不在於神的律法不完美,而在於人的心硬。這實際上顯明了神救贖計畫的奧秘:如果神只按舊約的公義原則對待人類,全人類都將滅亡。
因此,舊約的歷史本身就是對人類絕望的宣告,也是對恩典期盼的呼喊。神在舊約中的忍耐,正是為了在日期滿足的時候,顯明祂在新約中那豐盛的憐憫。
舊約顯明了神的公義,新約則顯明了神的慈愛。二者的對比,讓我們更加讚歎神智慧的計畫,也更加感恩祂在基督裡對我們這悖逆之人的接納。
何西阿書6:7他們卻如亞當背約,在那裏向我行詭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