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督教和人權 人人生而平等
第三章
生命從受孕開始
「不可殺人」
19. 在古代世界,棄嬰和殺嬰是普遍且被社會接受的習俗。歷史記載顯示,許多文化對體弱、畸形或不被期待的嬰兒,常採取遺棄或殺害的方式處理。然而,從基督教誕生之初,信徒就堅決反對這種行為,因為十誡明確宣告:「不可殺人。」
這條誡命是奠基於一個信念:人的生命是神聖的,因人是按神的形像所造。每一個人——無論強弱、健全或殘疾、被愛或被棄——都承載著造物主的榮耀印記,因此不能剝奪其生存的權利。
出埃及記20:13「不可殺人。
「我尚未將你造在母腹中,就已認識你」
20. 墮胎同樣是古代常見的行為,而在現代醫學技術的推動下,更成為一種制度化的選擇。但歷代基督徒始終持守一個核心信念:人的生命從受孕那一刻就開始。這不是基於哲學推論,而是源自聖經對神創造和預知的啟示。
先知耶利米說,他在母腹中形成之前,神已認識他;他還未出生,神就已將他分別為聖,並揀選他作先知。
這節經文清楚表明,未出生的生命在神眼中已是獨特、有位格、被認識、被分別的個體。
耶利米書
1:4耶利米說,耶和華的話臨到我,說:
1:5「我尚未將你造在母腹中,就已認識你;你未出母胎,我已將你分別為聖,派你作列國的先知。」

「他在主面前將要為大」
21. 聖經中有多位重要人物,在出生前就已被神預知、揀選並賦予使命。在撒迦利亞的妻子懷孕之前,天使加百列告訴他,她會給他一個兒子,他將被稱為約翰,在神面前是偉大的。
這表明,未出生的約翰不僅是生命,更是神聖工作的器皿;他的位格、使命和聖靈的內住,都始於母腹之中。
路加福音
1:13天使對他說:「撒迦利亞,不要害怕,因為你的祈禱已經被聽見了。你的妻子伊利莎白要給你生一個兒子,你要給他起名叫約翰。
1:14你必歡喜快樂;有許多人因他出世也必喜樂。
1:15他在主面前將要為大,淡酒烈酒都不喝,從母腹裏就被聖靈充滿。
「我腹裏的胎就歡喜跳動」
22. 在耶穌誕生之前,懷著耶穌的馬利亞去探望懷著施洗約翰的以利沙伯。當這兩位蒙神揀選的母親相遇時,伊利沙伯心中被聖靈充滿,頓時湧出對神應許實現的喜樂。就在那一刻,她腹中的嬰兒「就歡喜跳動」。這反應無疑源於母親情緒的劇烈變化;現代醫學也證實,胎兒能對母親的情緒產生生理回應。
更為重要的是,這位嬰孩早已被聖靈分別為聖,從母腹中就被神預備,為要見證基督的來臨(路 1:15)。
路加福音
1:43我主的母親到我這裏來,為何這事臨到我呢?
1:44因為你問安的聲音一入我耳,我腹裏的胎就歡喜跳動。
「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」
23. 聖經多處證實生命的起始在受孕之時:
• 大衛承認:「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。」(詩51:5)
• 以賽亞見證:「耶和華從我出母胎,就造就我作祂的僕人」(賽 49:5)。
• 施洗約翰「從母腹裏就被聖靈充滿」(路 1:15)。
這些經文指向一個事實:神在子宮中就和人建立關係。
更值得注意的是,新約原文希臘文用同一個詞 “brephos”來描述:
• 伊利莎白腹中跳動的嬰孩(路 1:41);
• 馬利亞腹中尚未出生的耶穌(路 2:12);
• 被帶到耶穌面前的小孩子(路 18:15–16)。
這表明,在神的視野中,子宮內的胎兒和已出生的嬰兒在本質上毫無區別——同為神的創造,同具神的形像,同享生命的尊嚴。
路加福音18:16耶穌卻叫他們來,說:「讓小孩子到我這裏來,不要阻止他們,因為在神國的正是這樣的人。
「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」
24. 因此,對基督徒而言,墮胎不僅是道德問題,更是對神主權和人生命神聖性的嚴重侵犯。
這條原則涵蓋所有按神形像所造的人——包括尚在母腹中的胎兒。正因如此,聖經是人類歷史上最早、最堅定的未出生者生命權倡導者。
基督徒反對墮胎,不是出於政治立場,而是出於對神創造秩序的敬畏,以及對每一個無聲生命的基本尊重——因為在神眼中,沒有一個生命是「不值得活」的。
對神而言,墮胎是極其嚴重的罪行,是謀殺無助的嬰兒。聖經視人命為神聖而寶貴,在舊約時期已嚴正宣告:殺人兇手應當被正義的權柄處以死刑。
創世記9:6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,因為神造人,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。